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稅務處理
無償劃轉資產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稅種的處理。
1、所得稅:無償劃轉在稅法上是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2、印花稅: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戶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增值稅:劃轉固定資產、存貨和設備是一種視同銷售行為,要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如果將資產的劃轉視為資產重組,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貨物捐贈災區,增值稅是否視同銷售
有兩種情況:
1、企業自行捐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由上可見,企業將產品捐給災區和希望小學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2、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捐贈
按照《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文件規定:“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并不計繳應納稅額。
由上可見,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可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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