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返利券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關于銷售返利的稅務處理主要依據是:
一、國稅發〔2004〕136號: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國稅函〔2006〕1279號: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增值稅應視同銷售,即實物返利應當視同銷售處理.
所以,對于商場返利券的稅務處理,購買方不出具發票,而應由供應商出具紅字專用發票對于銷售返利的稅務處理.

商場返利券促銷的稅務籌劃怎么做?
通用籌劃思路:
(1)關鍵點一:僅授予顧客獲得折扣的權利.
商場可以先設定一定的購物消費基數,顧客在第一次購物時,如果達到了相應的基數,即授予顧客在第二次購物時有權獲得一定折扣的權利,顧客可以憑購物發票領取一張優惠券(或稱折扣券),優惠券上明確規定一定的折扣比例或限額,優惠規則等內容.如規定,顧客(再次)購物消費滿300元,即獲得享受七折優惠的權利.
(2)關鍵點二: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
商場對顧客出具的發票必須反映折扣折讓的具體過程,按照折扣以后的金額開具發票并收款.如關鍵點一的案例中,在發票上要體現商品總價700元,折扣220元,實收480元的內容.這樣才能符合稅法規定的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的要求.
(3)思路分析
發放顧客優惠券或折扣券,實際上是商場在顧客第一次購物消費時與顧客簽訂了一個再次購物的優惠協議,當顧客再次購物并出示優惠券時,商場必須按照"協議"兌現折扣承諾,同時,商場按照符合稅法規定的要求開具銷售發票,即先填寫商品總價,再標明折扣額,最后按扣除折扣額以后的差額作為實際銷售額的順序開具發票.這樣處理,不但符合稅法規定的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的前提條件,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銷售收入計繳增值稅和所得稅,而且也回避了"返利券"沒有可以稅前扣除規定的尷尬,從而可以大大降低商場促銷活動的稅負.同時,這種促銷方式也同樣能夠達到給予顧客優惠吸引顧客再次購物消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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