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印花稅要繳納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免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三條規定,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定,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銀行為"三貸"業務申請免征印花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地函發〔1992〕16號)第一條規定,無息、貼息貸款合同是指我國的各專業銀行按照國家金融政策發放的無息貸款及由各專業銀行發放并按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或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貼息的貸款項目所簽訂的貸款合同.
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納印花稅.

什么情況下可以征收印花稅
1、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該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自行計算應納稅額依法繳納印花稅.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從印花稅的征收原則來講,納稅人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2、同時,鑒于稅收征管的實際,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納稅人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3、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4、拒絕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5、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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