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的土地怎么入賬?
答:新準則下,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并按規定進行攤銷。
以支付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問題: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而仍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下列情況除外:(1)企業外購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價值,應當對所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處理。(2)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二)以支付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計量問題
1.初始計量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因此,以支付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成本。
2.后續計量
以支付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并按土地使用權證標明的使用年限進行合理攤銷。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轉讓的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本文講述的是關于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的土地怎么入賬的有關問題,土地使用權有出讓和轉讓兩種,若對此仍感到疑問,可與窗口答疑老師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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