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實物投資納印花稅怎么繳納?
答:《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10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中的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設備和材料進行投資時,并不需要由政府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因此投資協議雙方不需要計稅貼花。
但是,以上只是轉移書據和協議的貼花規定,對于實物的投資是不同的。
對于納稅人接受實物投資時,同時增加"庫存商品"和"實收資本"的,只就"實收資本"的增加額計算繳納印花稅,"庫存商品"的增加部分不再重復計算印花稅.

股東后續增加注冊資本的時候,新增注冊資本繳納印花稅嗎?
1、企業在發生資本變更如新增資本、盈余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等的情況下,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印花稅。
2、資金賬簿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啟用新賬時,計稅依據是啟用新賬時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貼花的資金總額增加的,就增加部分計稅貼花。
3、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曰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納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資金賬簿印花稅應根據“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增加的部分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上述公司資本公積先減后增之后由于未超初始金額,不用補貼印花稅。并且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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