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簽訂合同、訂單是一件非常普通的業務行為,其實每一項訂單背后都隱藏著納稅義務,本文就來同大家講一講這“未履行”合同、訂單背后的納稅風險。
業務案例
A公司因業務需要,打算購置一公務用車,2017年1月與某4S店簽訂了《車輛銷售訂單》,整車銷售金額為135萬元,訂單簽訂后約定5日內交車,并一次性付清全款,訂單簽訂時,A公司預交了5000萬訂金。
訂單簽訂后,A公司由于資金周轉原因,遲遲無法履行車輛購置業務,最后,通過多方溝通,《車輛銷售訂單》作廢,4S店也退還了A公司的購車訂金。
那么,“未履行”的銷售訂單,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要搞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得先搞清楚以下這幾個問題。
一、業務“訂單”是否屬于合同?
供需雙方當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格、交貨日期、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要貨單,雖然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因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所以這類訂單、要貨單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
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業務“訂單”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既然業務“訂單”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很顯然是需要根據印花稅相關規定進行貼花的。
三、未履行的“訂單”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稅地字[1988]25號文件關于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規定: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因此,通過以上三個問題的解答,我們可以分析得出以下結論:
1、業務“訂單”、“要貨單”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
2、屬于合同性質的“訂單”、“要貨單”,需要按規定貼花;
3、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在應納稅憑證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所謂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4、也就是說“訂單”、“要貨單”屬于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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