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有限合伙企業這冊資本10.05億元,其中甲企業認繳份額7億元(其中甲企業已實繳3.5億元,尚有3.5億元未實際繳付)。現甲企業擬將自己認繳的7億元合伙份額轉讓給另一股東乙企業,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轉入金額為3.54億元(轉讓價款包括甲企業實繳的3.5億元合伙份額,還有400萬合伙企業未支付給甲企業的投資收益)。現乙方已支付甲方股權轉讓金額3.54億元,問印花稅計稅依據是認繳份額7億元還是股權轉讓價格3.54億元?轉讓方、受讓方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金額是7億元還是3.54億元?
分析:
1.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立據人應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股權轉讓環節的印花稅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品目征收,計稅依據為股權轉讓協議上標注的轉讓金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若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轉讓收入。 具體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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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