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薪制稅收那種方式更合適?

2017-06-27 09:5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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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與月薪及日薪周薪等工資發放方式相區別,總的來說就是時間變動的條件下,工資的疊加效應,因為如此,稅收也就有了更多變化。

單位若在工資發放方面存在問題——比如用小金庫發錢,或通過報銷發票方式、冒名方式領取工資,不僅稅務會盯著你,社保也會盯著你;涉及國資的,審計也會盯著你。隨著各部門監管體系的完善,這里邊的風險是越來越大,違法亂紀的成本也會越來越高。

逃稅的動機導致了目前工資發放的亂象,我們稱之為“蠻干”。其實在我國現行的政策環境下,對員工的報酬是有最省稅的發放方法的,我們提出的“分開發和平均發”就是一套切實可行的薪酬發放方法。

分開發就是將員工的年薪分為工資和年終獎兩部分,分別發放,這樣年終獎就可以利用國稅發[2005]9號文的優惠政策,除12個月再確定稅率,依法大幅度減少納稅額;平均發就是讓每個月的工資盡量一致,不要忽高忽低,以便避開高稅率,適用低稅率,同樣也可以減少納稅額。

單位要制定最省稅的薪酬制度,就必須考慮薪酬發放中的臨界點問題,特別是年終獎的臨界點,多發1元,至少要多納稅1 155元,最多會多納稅88 000元,這可不是小數。為解決超過臨界點(比如多發1元)的零頭問題,我們參考上市公司的薪酬體系,將員工的年薪分為三個部分:工資、獎金和風險保證金。工資按月發放,獎金年終發放,風險保證金每年扣下(主要扣除零頭部分),三年一發。

對于工資和獎金的具體發放數額,我們是這樣推算的:從稅率出發,分工資和獎金給定同檔稅率的數額,超過稅率臨界點的零頭部分,作為風險保證金予以扣除,三年一發。比如要把某位員工的薪酬稅率控制在3%,每月給他發放的工資最多是5 000元(不考慮社保),減掉免征額3 500元為1 500元,適用稅率是3%,全年發放工資60 000元;每年給他發放的年終獎最高是18 000元,除12個月為1 500元,適用稅率3%;假如扣他2 000元保證金,這位員工的年收入應是80 000元。倒過來說:若員工的年薪在80 000元左右,就能把他的個稅控制在3%這檔稅率上,但他的年薪必須這樣發放:每月工資5 000元(全年60 000元),年終獎18 000元,零頭2 000元扣下,攢在一起發放——因為不扣下,每年會增加一檔稅率;攢下發放,只在發放年度增加一檔稅率。

以此類推:要把員工的薪酬稅率控制在10%,每月給他發放的工資最多是8 000元(不考慮社保),減掉免征額3 500元為4 500元,適用稅率是10%,全年發放工資96 000元;每年給他發放的年終獎最高是54 000元,除12個月為4 500元,適用10%的稅率;假如扣他10 000元保證金,這位員工的年收入應是160 000元。倒過來說:若員工的年薪在160 000元左右,就能把他的個稅控制在10%這檔稅率上,但他的年薪必須這樣發:每月工資8 000元(全年96 000元),年終獎54 000元,零頭10 000元扣下,攢在一起以后發放。

要把員工的薪酬稅率控制在20%,每月給他發放的工資最多是12 500元(不考慮社保),減掉免征額3 500元為9 000元,適用稅率是20%,全年發放工資150 000元;每年給他發放的年終獎最高是108 000元,除12個月為9 000元,適用20%的稅率;假如扣他12 000元保證金,這位員工的年收入應是270 000元。倒過來說:若員工的年薪在270 000元左右,就能把他的個稅控制在20%這檔稅率上,但他的年薪必須這樣發:每月工資12 500元(全年150 000元),年終獎108 000元,零頭12 000元扣下,攢在一起以后發放。

要把員工的薪酬稅率控制在25%,每月給他發放的工資最多是38 500元(不考慮社保),減掉免征額3 500元為35 000元,適用稅率是25%,全年發放工資462 000元;每年給他發放的年終獎最高是420 000元,除12個月為35 000元,適用25%的稅率;假如扣他18 000元保證金,這位員工的年收入應是900 000元。倒過來說:若員工的年薪在900 000元左右,就能把他的個稅控制在25%這檔稅率上,但他的年薪必須這樣發:每月工資38 500元(全年462 000元),年終獎420 000元,零頭18 000元扣下,攢在一起以后發放。

25%的稅率對一般單位的員工來說已經夠用了。再往上就是30%、35%和45%的稅率了,不適用大多數人。但如果單位存在這樣的高稅率,財務人員可以按照我們的思路自己算算。愛心提示:在計算時一定要考慮當地的社保。

附:

年薪又稱年工資收入,是指以企業會計年度為時間單位計發的工資收入,主要用于公司經理、企業高級職員的收入發放,成為經營者年薪制。年薪制是一種國際上較為通用的支付企業經營者薪金的方式,它是以年度為考核周期,把經營者的工資收入與企業經營業績掛鉤的一種工資分配方式,通常包括基本收入(基薪)和效益收入(風險收入)兩部分。

基本收入(基薪)主要依據企業規模(如職工人數、總資產規模等)確定,在很多實行國企經營者年薪制的省份,對于基薪都設定了上限;效益年薪則根據企業完成指標的情況上下浮動。目前,一些地區在效益年薪中還引入了股權激勵的方式,將部分效益年薪收入通過各種方式轉化為企業股份,由經營者持有。

年薪制以往主要在國外一些企業中實行,我國也曾有個別企業實施過,但因為條件不成熟,尚未被廣泛推行。

2.年薪制的實施條件

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薪酬制度,經營者年薪制的實施需要良好的實施環境:

1、以現代企業制度為基本的運行條件。主要包括: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保證經營者有獨立的決策經營權;實行公開招聘、優勝劣汰制度,保證經營者的高素質;以契約形式確立經營者的責權利,通過一套科學、嚴密、完善的監督體系和內部管理機制制衡和規范經營者行為。

2、有科學的外在評估機制。只有對企業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準確的評估,才能決定經營者的基薪和風險收入,這取決于兩個條件:

1)全面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指標體系。

2)是社會評估機構的介入。

對企業經營狀況的考核,必須全面考核反映企業資產的增值保值情況、企業盈利、償還債務和企業成長的能力,以及技術改造的投入、新產品研究開發投入以及人力資源狀況。社會評估單位必須有強大的評估力量,能夠公正、客觀的評價企業經營狀況和經營者的工作績效。

3、理順經營者與出資者的關系,經營者與企業其他雇員的關系;加速和完善企業家市場,促進經營者職業化、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創造一個寬松的宏觀經濟環境和公平競爭的市場,使企業業績能夠與經營者的勞動付出和經營水平緊密聯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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