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獎金(俗稱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半年獎和季度獎應平攤到每月
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1:2016年李某在行政單位任職,每月應稅工資薪金(已扣除“三險兩金”等免稅項目,“三險兩金”為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下同)為4000元,每季獎金為6000元(季度獎金于3月、6月、9月、12月發放)。
籌劃前,1、2月份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4000-3500)×3%=15(元)
3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4000+6000-3500)×20%-555=745(元)
2016年稅收總計=15×8+745×4=3100 (元)
籌劃方法,將季度獎金改為月獎,每月獎金2000元。
籌劃后,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4000+2000-3500) ×10%-105=145(元)
2016年稅收總計=145×12=1740 (元)
通過籌劃全年節省個人所得稅=3100-1740=1360(元)
避開年終獎的納稅禁區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為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抵扣數。年終獎稅收,商數找稅率,總數算稅額。從表面上看,按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實際上更接近全額累進稅率,存在多個臨界點和多個跳空缺口,年終獎稅收存在多個納稅禁區
案例2:王某系公司職員,2016年取得較好業績,公司將發放年終獎54,100元。公司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籌劃前,54100/12=4508.33(元)
查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達到第3級,適用稅率20%,速算抵扣數555.
應納個人所得稅=54100×20%-555=10265(元)
稅后收入=54100-10265=43835(元)
籌劃方法,將年終獎降為54000元(或者將100元作為當月工資薪金)。
籌劃后,54000/12=4500(元)
查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達到第2級,適用稅率10%,速算抵扣數105.
應納個人所得稅=54000×10%-105=5295(元)
稅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
通過籌劃增加稅后收入=48705-43835=4870(元)
低薪職工發放年終獎導致多繳稅
全年工資薪金包括每月工資薪金和年終獎。全年應稅工資薪金未超過42000元(3500*12)的,發放年終獎導致多繳稅。
案例3:張某系公司職員,2016年每月應稅工資薪金3000元,另公司于2016年12月份發放年終獎6000元,全年應稅工資薪金合計42000元。
籌劃前,1~11月每月應稅工資薪金3000元,未超過扣除標準3500元,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12月份,應稅工資薪金3000元,年終獎6000元。
(3000+6000-3500)/12=485.33(元)
查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達到第1級,適用稅率3%,速算抵扣數0.
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6000-3500)×3%=165(元)
籌劃方法,將年終獎6000元平攤到每月,則每月應稅工資薪金3500元。
籌劃后,1~12月每月應稅工資薪金3500元,未超過扣除標準3500元,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高薪職工合理發放年終獎可節稅
全年應稅工資薪金超過42000元的,合理發放年終可節稅。
案例4:劉某系事業單位職工,2016年應稅工資薪金90000元。
方案1,每月應稅工資薪金均為7500元,無年終獎;
方案2,每月應稅工資薪金為6000元,年終獎為18000元;
方案3,每月應稅工資薪金為5999元,年終獎為18012元。
納稅籌劃,方案1應納個人所得稅=((7500-3500)*10%-105)×12=295×12=3540 (元)
方案2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2+18000×3%=145×12+540=2280 (元)
方案3應納個人所得稅=((5999-3500)×10%-105)×12+18012×10%-105=144.9×12+1696.2=3435 (元)
方案1,不發放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最多;方案3,發放年終獎不合理,個人所得稅較多;方案2,合理發放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最節省。
年終獎上限為66萬元
不論年薪多高,年終獎上限為66萬元。年終獎超過66萬元,將導致多繳稅。
案例5:陳某系上市公司總經理,2016年年薪300萬元,每月應稅工資薪金19萬元,年終獎72萬元。
籌劃前,應納個人所得稅=((190000-3500)×45%-13505)×12+720000×35%-5505=70420×12+246495=1091535(元)
籌劃方法,將年終獎控制在66萬元,每月應稅工資薪金19.5萬元。
籌劃后,應納個人所得稅=((195000-3500)×45%-13505)×12+660000×30%-2755=72670×12+195245=1067285(元)
該案例,年終獎72萬元,超過66萬元,導致多繳稅24250元。
附:巧用年終一次性獎金、利用級差、扣除項目測算,合理納稅籌劃,爭取利潤最大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根據這一優惠政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和年終獎與工資的比例進行調整以達到節稅目的。
通過超額累進稅率存在"臨界點"效應,根據測算,單位發放年終獎存在"盲區",在"臨界點"附近,年終獎的數額的稍微變化,可能帶來的是高達幾萬元的稅負,單位在年終獎的發放過程中,應避免以下6個盲區:
6個盲區超過盲區稅負增加額
18001元-19283.33元發18001比18000元多繳納稅款1154.10元
54001元-60187.50元發54001元比54000元多繳納稅款4950.20元
108001元-114600元發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繳納稅款4950.20元
420001元-447500元發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繳納稅款19250.30元
660001元-706538.46元發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繳納稅款30250.35元
960001元-1120000元發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繳納稅款88000.45元
可以發現,當單位發給員工的年終獎為960001元時,會比發放960000元多交近9萬余元的個人所得稅,我們建議,如果單位發放的年終獎處于上述盲區,單位可以并入工資或通過實物等其他福利形式發給員工,從員工角度而言,甚至可以通過與單位溝通,放棄部分年終獎,以取得實發金額最大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執行。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公司沒有考慮年終一次性獎帶來的低稅率,使發放獎金利益最大化,也沒有考慮月工資間的超額累計臨界點,更沒有考慮獎金發放時間與發放次數,合并工資總額,帶動個人所得稅稅率達到最高值,如果全年薪金所得,按月預發部分,其余采用一次性獎金方式發放,會減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所以,合理制定工資薪酬制度,考慮績效工資與季度獎,根據實際支付的時間與稅率臨界點金額考慮,減少應納個人所得稅。主要分三方面,一是每月預發工資金額與年終獎稅率保持一致,其余額合并入13月工資發放;二是每月預發工資金額在超額累進稅率邊緣,因每月可以扣除3500元的費用,那么每月預發金額稅率比一次性年終獎的稅率高出一檔,其余額按年終獎發放,如果年終獎超過稅率臨界點,那么超過的部分合并入13月工資發放;三是每月預發工資金額比一次性年終獎金額低于一檔稅率,其余額按年終獎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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