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企業將自行開發的產品用于出租,增值稅是否適用簡易計稅,適用條件如何?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16 號)明確,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房地產企業自行開發的產品屬于自建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其出租不動產應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對房地產老項目,其出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房地產營改增簡易計稅方法是怎么樣的
營改增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是一次全新的挑戰,即便選擇了簡易計稅,如果沒考慮后期有一般計稅方法,或者臨時增加新的經營項目,那么就很可能顧前不顧后,顧左不顧右的情形發生,造成多繳稅款。有的企業既有簡易計稅方法又有一般計稅方法,核算會更加復雜。
房地產營改增簡易計稅方法
2016年營改增的亮點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在建筑業、房地產業采取了營改增平穩過渡的有力舉措。2016年4月30日以前開工的符合認定條件的建筑施工、房地產開發老項目,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開工的建筑施工清包項目,可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與原營業稅征收率一致。
3、房企一般納稅人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嗎?
《通知》表示,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開發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3%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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