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并稅率政策是什么?簡并稅率政策要點如何解讀?

2017-06-26 12:0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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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并稅率政策最大的要點便是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但從這一點來看似乎還很模糊,所以需了解簡并稅率政策的主要內容才行。

一、簡并稅率的政策要點如何把握?

此次簡并稅率的政策文件,不是很復雜,相對好把握一些,在這里僅就一些要點強調一下。

(一)關于購入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

購入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目前有兩套抵扣體系,通俗地講,一是核定扣除;二是憑票扣除。

——稅率調整后,對于核定扣除,要加大試點推行力度。在農產品加工、流通行業試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方法,總局聯合財政部先后在2012、2013年下過兩個文件。截至目前,試點推行總體不錯,但地區、行業的進展不平衡。據初步統計,全國已有32個地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擇部分行業開展了核定扣除試點,已納入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占農產品加工行業納稅人的比重約12%,核定扣除進項稅額占購進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約為38%。也就是說,全國還有4個地區未開展核定扣除試點;已開展的地區中,行業覆蓋最寬的已達到全部覆蓋,比如北京,行業覆蓋最窄的,只有1-2個行業,不平衡的特點還是比較明顯的。稅率調整后,各地要克服畏難情緒,進一步加大核定扣除試點的推廣力度,鼓勵納稅人采取核定扣除的方法計算確定農產品進項稅額,條件具備的行業,成熟一個,推廣一個。在推行過程中,省局要加強統一指導,各地要注意相互協作,特別是周邊地區,要多通氣,把握好扣除標準,同一個行業,適當的差異可以有,但不能太懸殊,要注意避免出現不必要的負面輿情。總局也將開展深入研究,適時統一條件成熟的農產品行業扣除標準。

----稅率調整后,對于憑票扣除,要分清扣稅憑證的種類和抵扣力度。購進農產品,扣稅憑證的種類相對較多,稅率調整的文件對此再次進行了明確和規范。農產品收購發票和銷售發票作為扣稅憑證,僅限于納稅人從農業生產者處購入其自產的免稅農產品,自開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農業生產者開具的銷售發票。其它情況下,一律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扣稅憑證。

對于抵扣力度,上面已經講過,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也就是說,改革前的扣除率是多少,改革后還是多少。還有一個,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的應稅農產品,按3%征收增值稅后,可以按11%或改革前的扣除率抵扣。

(二)關于改革時點的銜接問題

7月1日是稅率調整的時間節點,大家要注意把握好這個時點前后的政策銜接,對于納稅人7月1日前已經取得的扣稅憑證、已經實現的交易,要認賬,該按13%抵扣的按13%抵扣,該按13%開票的按13%開票,實事求是地去處理。

(三)關于納稅申報的調整

為配合稅率簡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微調,主要有兩點。

一是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納稅人的銷售情況,11%稅率一欄拆分為兩欄,分別填報適用11%稅率的貨物和服務,就是貨物和服務要分開。

二是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增加了“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的欄次,用于單獨填報由于維持改革前后扣除力度不變,納稅人的“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

需要向大家說明的是,納稅申報表進行調整,與以前相比,是略為復雜了一點,這也是我們反復權衡,盡量在保持穩定的前提下進行的必要微調。一是這樣的調整,可以比較全面、清晰地反映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和適用的稅收政策;二是作為國務院一項重要的減稅降負措施,像營改增一樣,政策效應、減稅成果要進行后續的分析與測算,申報表進行這樣的微調,也是為以后的工作奠定一個數據基礎,以便于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分析報表,而不用一戶一戶地去統計。所以,希望大家理解,并向納稅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附:簡并稅率的政策的具體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三)繼續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行。其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11%;第(三)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執行。

(四)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本通知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相關貨物具體范圍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視簡并增值稅稅率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簡并增值稅稅率平穩、有序推進。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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