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從增值稅轉型內容看地區企業籌劃空間?

2017-06-26 14:3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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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增值稅轉型,便是從生產增值稅轉化為消費型,既然是改革,當然對地區企業來說,這里邊有多少空間可以籌劃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財稅〔2007〕75號),于去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中部地區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試點,是中央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采取的重大舉措,對于中部地區要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新辦企業及老企業來說,是絕對的“利好”消息,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認真研究新政策,根據企業實際經營狀況,搞好固定資產投資決策,以求最大限度地從增值稅轉型試點稅收政策中獲益。

增值稅轉型的概念

增值稅轉型,就是將中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也稱作增值稅改革或增值稅轉型改革。在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稅制下,企業所購買的固定資產所包含的增值稅稅金,不允許稅前扣除;而如果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則意味著這部分稅金可以在稅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稅稅制的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實行的都是消費型增值稅。因為它有利于企業進行設備更新改造,因而頗受企業的歡迎。

增值稅轉型的現狀

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征收增值稅的國家都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只有我國和印度尼西亞等國家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從滿足財政收入需要看,生產型增值稅因進項稅額扣除的范圍小,稅基較大,在稅率相同的條件下,比消費型增值稅能取得更多的財政收入。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稅款不予抵扣,造成了誰投資誰就要納稅,不利于鼓勵投資;

二是資本有機構成不同的企業之間稅負不平衡、不公平,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和基礎產業固定資產投資比重大,稅收負擔重,不利于產業政策的實施。

另外,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可以免稅,而國內生產的設備所含稅款不能抵扣,也影響內資企業的競爭能力。為消除重復征稅因素,刺激投資,拉動內需并推動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自2004年7月1日起,對東北地區的裝備制造業等八大行業實施了增值稅轉型試點,并通過采取投資過快增長行業暫不納入試點范圍和實行增量抵扣等辦法,較好地解決了部分行業過熱和財政減收兩個突出問題。從試點情況看,改革效果已初步顯現,今后將逐步在全國范圍內推開。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2008年將繼續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研究制定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方案。增值稅轉型其實是給企業減負,導向上是鼓勵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有利于提高企業整體競爭力。

納稅人合并、分立是比較常見的現象,但對于符合條件的轉型企業來說,將會影響新增增值稅稅額的基數的計算。《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規定,現有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的,納稅人應分別計算確定新增增值稅稅額的基數:

1、納稅人與其他企業合并的,以納稅人和其他企業合并前上年同期應繳增值稅累計稅額之和為基數;

2、納稅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企業的,如果新企業在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范圍內,以新企業分立后的資產余額占分立前納稅人資產余額的比重與分立前納稅人上年同期應繳增值稅稅額的乘積為基數;

3、納稅人改變企業名稱的,以納稅人發生變更前上年同期應繳增值稅為基數。

如某企業分立為A、B兩家企業,且都在試點地區內,A企業資產余額占原企業的40%,原企業上年應繳增值稅為1000萬元,而分立后A企業當年應繳增值稅為600萬元,則A企業新增增值稅稅額為600-1000×40%=200萬元。

試點地區納稅人當年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一般不超過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當年沒有新增增值稅稅額或新增增值稅額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留待下年抵扣。但是,如果當期固定資產進項稅較大,而當期增量較小的話,就不能及時抵扣,在連年增量不大的情況下,甚至永遠都不可能抵扣,這也是增量抵扣的局限性。

但分立、合并的有關規定給納稅人提供了一定的籌劃空間,將是轉型試點納稅人用足用活增量抵扣政策的重要措施,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選擇合并、分立企業的辦法,實現進項稅額的最大限度退稅。企業在可能的情況下,可以合并增值稅增長潛力大的企業,實現增值稅的大增量,或者將增值稅增長潛力大、占用資產比重小的分支機構分立出去,分出較小的基數,以實現后期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盡量多的退稅。

如某企業主要生產A、B兩種產品,分別是兩條完全獨立的生產線,本年準備新上馬C產品生產線,并投入使用。上年應繳增值稅為2000萬元,預測當年可以實現應繳增值稅2500萬元,增量為500萬元,可扣除固定資產進項稅限額為500萬元。本年新增C產品生產線固定資產進項稅為600萬元。按現有狀況,將有600-500=100萬元不能當年扣除。

經過對企業的資產結構進行分析,發現生產A產品的生產線占30%的資產,增值潛力大,本年可實現增值稅1500萬元;生產B產品的生產線占70%的資產,增值潛力小,本年僅可實現增值稅1000萬元。

如果將企業進行分立,由增值潛力大的30%資產和增值潛力小的70%的資產各成立一家企業,C生產線則由增值潛力大的新公司購進。則有如下的計算結果,30%資產新分立企業當年計算增量為1500-2000×30%=900萬元,當年新增固定資產進項稅600萬元,小于增量,可以當年全部扣除。另外70%資產新分立企業當年計算增量1000-2000×70%=-400萬元,因沒有固定資產購進,也不用考慮抵扣問題。

與分立相反,如果企業存在沒有增量或者增量較小而本期又有較大金額的固定資產購進時,可以采取合并措施,與增量較大而固定資產購進較小的企業通過合并來實現固定資產進項最大限度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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