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籌劃的概念
從稅收的起源與本質考察,稅收在任何時期都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標準,對一部分社會產品進行無償分配,以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體現著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系。然而,在這一特定的征納關系中,市場法人主體出于經濟利益的驅使,總會采用各種方法來使自己的納稅最優化。不管這種欲望和要求在政府看來是多么不正確,但這是一種客觀存在。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稅收和稅收籌劃猶如一對孿生姐妹,幾乎同時降臨于這個世界。其中,國家稅收早已形成一門學科而被廣泛傳播,并且得到不斷發展;稅收籌劃在國外企業中廣泛運用,在我國盡管被一些納稅人所嘗試和實踐,但由于種種原因,以致長期處于一種若明若暗的暖昧地位。
究其原因有:
(1)人們對稅收籌劃的范疇及內涵沒有真正理解,長期把稅收籌劃與避稅、偷稅混為一談,視為非法,使眾人對其敬而遠之;
(2)國民納稅意識淡薄,稅務人員素質低下,征納雙方對各自權利與義務,以及依法治稅的認識模糊不清
(3)長期以來,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市場法人主體缺乏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欲望,無稅收籌劃的內在動力。其實,稅收籌劃是自然人和法人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簡單地說,它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通過事先計劃地安排合理減免稅負的一種經營籌劃行為。
由于稅收籌劃是一門新的學科,許多問題還在探討之中,因而國際上對其概念的描述也不盡一致,以下是幾種有代表性的觀點:
(1)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享有最大的稅收利益。
(2)稅收籌劃是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3)在納稅義務發生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少量繳稅的過程即為稅收籌劃。(4)稅收籌劃又稱節稅,是指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當同時存在多個納稅方案的選擇時,納稅人有意識地選擇稅負最輕或利益最大的一種納稅設計行為。(5)稅收籌劃指的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
以上幾種對稅收籌劃的表述,都揭示了稅收籌劃的本質特征,即稅收籌劃的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然而,從稅收籌劃的實踐來看,這些表述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不足,突出表現在對稅收籌劃的內涵和外延界定不準確,要么界定過窄,僅把其理解為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充分運用;要么界定過寬,主要包括節稅籌劃即將稅收籌劃外延延伸到各種類型的少繳稅多繳稅的行為,甚至將逃稅策劃、欠稅籌劃都包括在稅收籌劃的概念中;要么干脆避而不談。我們認為,稅收籌劃,除了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完全使用外,還包括對其他選擇性條款的比較和運用。歸納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將稅收籌劃的概念表述為:稅收籌劃是市場法人主體在遵守稅法及其他法規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和依據稅法中的“允許”與“不允許”、“應該”與“不應該”以及“非不允許”與“非不應該”的項目和內容等,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以獲取最大稅收利益。
二、稅收籌劃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
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業務,屬逃稅行為。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收法律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納稅義務人要依法繳稅,稅務機關也要依法征稅,這是毫無疑義的。
但是,現實中,企業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常常有多種稅收負擔高低不一的納稅方案可以選擇,企業可以通過決策選擇來降低稅收負擔、增加利潤,稅收籌劃成為可能。
二是籌劃性。
表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后,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后,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后,才交納財產稅,這就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
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則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就向納稅人表明可以選擇較低的稅負決策。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再去圖謀少繳稅,就不是稅收籌劃,而是偷逃稅收了。
三是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另一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有別于違反稅法規定的欠稅行為)。納稅期限的推后,也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如避免高邊際稅率),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種,其結果都是稅收支付的節約,即節稅(TaxSavings)。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