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所得稅日常問題的解答

2017-06-15 11:4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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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

1、我公司開采出來的煤,用作公司車間作為燃料使用,是否要視同銷售交企業所得稅?

依據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您說的這種情況在所得稅方面作不視同銷售處理。

2、合伙企業并未做出利潤分配的決定也未實際分配,那么作為合伙人的法人企業,是否需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因此,不論合伙企業是否作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業確認為當期收入。

3、我公司購一項技術,當年作為無形資產開始攤銷,年末未能及時取得該技術價款的發票,攤銷額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4、合伙企業并未做出利潤分配的決定也未實際分配,那么作為合伙人的法人企業,是否需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因此,不論合伙企業是否作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業確認為當期收入。

5、我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現在適用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如果準備注銷,清算所得適用什么稅率,能否按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第12行稅率明確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因此,企業在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清算所得應依照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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