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投資人進行股權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貨幣或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紅利和利潤。它作為企業的一種收入表現形式,新舊企業所得稅法都將其納入企業收入總額范疇,但所得稅處理卻有較大差異。那么非居民企業取得權益性投資收益,應該何時確認收入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現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五、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扣繳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依據本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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