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職工福利費包括哪些?
《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務院1957年議字第19號)規定,福利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解決工作人員的家屬生活費困難;
(二)解決工作人員的家屬患病醫藥費困難;
(三)解決工作人員的 家屬死亡埋葬費困難;
(四)解決工作人員的其他特殊困難;
(五)補助集體福利事業費用。
另,《內務部關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問題的通知》([65]內發字第17號)的規定,福利費的使用范圍:目前仍以解決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生活困難為主;在生活困難解決以后如果還有結余,一般地可以對下列集體福利進行適當補助:
1.工作人員家屬的統籌醫療費用的超支;
2.機關、單位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少年之家、理發師、浴室的零星購置費的開支;
3.慰問住醫院的患病工作人員少量慰問品的開支。

職工福利費如何計提?
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但對按照新準則規定,不再計提福利費,所以目前發生的福利費在此科目核算,待此科目結平無余額時,新發生的福利費在“管理費用-職工福利”科目核算。
但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管理費用-職工福利”科目本年合計數在工資薪金支出的14%以內,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應當調增應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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