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怎么計算個人所得稅?
回復: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收入時,按政府規定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予以扣除。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例如:2017年3月,丙公司與工作了13年的吳某解除勞動關系,吳某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162000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00元。
30000×3=90000元,免征個人所得稅。
按其工作年限平攤其應稅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將應稅收入看作多少個月的工資,但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最后再推回全部應納稅額:
(162000-90000)/12 -3500=2500(元)
吳某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10%-105)×12=1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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