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價外費用的返還利潤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企業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行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但依據增值稅稅法有關規定,價外費用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購貨方收到價外費用發票應該計入貨物運費中,可以做“經營費用-運費”科目入帳。
1、收到發票時,
借:**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公司
2、支付該款項時,
借:其他應付款-**公司
貸:銀行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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