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支出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嗎
答:根據稅法的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超過稅法規定扣除限額的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上述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的廣告費,無需進行會計處理。對于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的廣告費支出金額及其在以后年度實際扣除情況,可以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記錄。
舉例說明。
某企業2006年年初以前年度累計結轉的尚未扣除的廣告費支出17 000元,當年利潤總額500 000元,發生廣告費10
000元,按照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廣告費限額為25 000元。另外,該企業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企業所得稅稅率33%。則:

當年廣告費扣除限額超過實際支出額 = 25 000 - 10 000 = 15 000元
當年實際扣除的廣告費支出 = 10 000 + 15 000 = 25 000元
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 500 000 - 15 000 = 485 000元
當年應交企業所得稅 = 485 000 * 33% = 160 050元
當年累計結轉的尚未扣除的廣告費支出 = 17 000 - 15 000 = 2 000元
企業可以設置備查簿記錄該無限期結轉的廣告費扣除情況:
1.20**年尚未未扣除的廣告費支出:17 000元
2.2006年實際扣除以前年度廣告費:15 000元
3.2006年底尚未扣除的廣告費支出:2 000元
好了,結合以上的例子,廣告費支出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嗎?不知道各位是否都完全了解清楚了呢?如果你們還有其他的會計問題,直接咨詢我們的答疑老師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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