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備品是否需要交增值稅呢?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就負有納稅義務,會計上是否核算處理,不是決定繳納增值稅的必要條件。

一般納稅人因其購進貨物已抵扣了進項稅,同時,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即: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因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未能抵扣的稅款,屬納稅人放棄抵扣,因此,一般納稅人注銷時銷售的貨物應一律按17%的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且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因此,一般納稅人注銷清算后未出售的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綜上所述,合同中的備品仍需交增值稅。
看完了上述小編整理的答案,對于合同中的備品是需要交增值稅的,這點您應該清楚了。更多會計方面的問題,盡在本網站的文章更新,歡迎您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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