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準備金期末余額帳務處理是怎樣的?
1、企業未來擬實施的研發活動的相關支出不應在本期末確認為負債。
2、目前正在進行中但尚未完成的項目,其將于未來發生的支出,如果不是與截至本期末已經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已實施的這部分研發工作)相關,則仍然是與未來活動相關的。即使“有明確的合同,有確定的金額,例如一些科技結題項目,在驗收時還需要支付印刷費用,專家會議”,也不能確認為負債。

結論基礎: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負債”這一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條件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研發準備金期末余額帳務處理是怎樣的,謝謝大家已經有所了解,更多的財務知識,歡迎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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