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貨但發票不沖紅如何規避稅務上的風險?
其實銷售退回和正常銷售是完全兩種業務。如果銷售退回,《增值稅暫行調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發票后,如果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況,要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沒有開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不能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它的進項稅額。這說明,不論有沒有對國家稅款造成損害,虛開的發票都不能作為合法的抵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開發票的,稅務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收入,且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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