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進項稅轉出期末其會計分錄如何寫?
答:對于營改增后進項稅轉出的情況,會計學堂舉出了一個比較常見的情況: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應進項稅額轉出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案例分析】
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提供職業和婚姻中介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其中婚姻中介服務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2016年5月1日購進復印機一臺,在會計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折舊期五年,兼用于上述兩項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貨物金額1萬元,于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12月,該納稅人將上述復印機移送至婚姻中介部門,專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

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專用于免稅項目,應于發生的次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固定資產的凈值=10000-(10000÷5÷12×6)=9000元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9000×17%=1530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營改增后進項稅轉出期末的會計分錄您是否知道怎么寫了呢?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的地方,可以詢問我們的會計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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