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處置以物抵債物品后,取得變現收入是否需繳增值稅?

2017-04-28 16:4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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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低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

問題描述: 銀行處置以物抵債物品后,取得變現收入是否需繳增值稅?如果需繳,怎么計算及如何繳納? 問題答復:因為銀行本身不是增值稅的納稅主體。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銀行處置以物抵債物品取得變現收入應當繳增值稅,銀行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處置以物抵債物品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處置以物抵債物品一并征收增值稅。對銀行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十三條的規定,按其處置以物抵債物品取得變現收入的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繳納隨增值稅附征的附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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