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獲得的燃油補貼為什么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的規定,“企業取得國家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你們的補貼收入已經被確定為免稅收入,那么還要注意免稅收入相關的支出、費用項目不能剔除,如果剔除了還要補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如取得的燃油補貼符合文件規定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文章,對于企業獲得的燃油補貼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因相信您應該清楚了。更多關于企業所得稅的相關知識,敬請關注我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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