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罰息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中第三款的扣除類調整項目中第12條規定:“第31行‘1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損失的金額,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綜上所述,銀行罰息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因此,對于銀行罰息的處理方法,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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