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款的發票如何開具?
答:賠償款不是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因此不需要提供發票,
法律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例外需要開票的情況:
一、先要看是什么性質的補償款。如果是銷售方將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或銷售方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已經形成,則出現因購買方違約而付給銷售方賠償款的情況,銷售方應將獲得的此賠償款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并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二、銷售方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可與銷售貨物合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要在不同欄次中注明,也可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需將收取的價外費用與所銷售的貨物一同確認收入,適用相同的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而購貨方所購進貨物若是符合抵扣規定的,支付價外費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同樣可抵扣。
收到賠償款如何開具發票的問題,納稅人的收入如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附帶發生的其他各項收入的,可開具國稅發票;如不屬于的,則不得開具國稅發票。
納稅人是否屬于上述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判定。另外,如納稅人的收入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附帶發生的其他各項收入的,納稅人在收到賠款的時候可以不開具發票,開具雙方認可的憑據即可;如果一定要開具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并按照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及賠款金額如實進行填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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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