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賬款開票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征收的依據嗎?

答:《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得到了驗證,“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的前提條件是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而這里的條件則更為細致,必須同時具備“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項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綜上所述,預收賬款開票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征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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