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征期是指對于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納稅人,為便于查明其應繳稅款的種類、數額等,應當設立的特定時期,由主管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性的行政處罰措施,以追繳未繳稅款。
一般來說,追征期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納稅人的實際情況,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決定。
因此,確定追征期的具體步驟包括以下幾步:
(1)確定屬于不繳稅或少繳稅的范圍,對于有關企業、單位或個人,應當明確其所屬的稅種、應納金額等;
(2)根據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實際情況,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考慮其原因,確定追征期的期間;
(3)繳納后續稅款時,可能會出現超繳稅款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規定向原稅收當局辦理退稅手續;
(4)繳納后續稅款時,可能會出現未繳及時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規定,向原稅收當局辦理稅款滯納金的繳納手續。
此外,認定非正常戶及其他稅源的追征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決定,具體期限、稅種、應繳稅款等,由主管稅務機關給予確定。
拓展知識:
有關稅收行政處罰,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稅收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36號)等法律、法規。具體來說,行政處罰的手段有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取消納稅資格、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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