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花稅滯納金是指當印花稅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繳納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按每日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計收的滯納金。一般計收規定是每日按單張票據繳納印花稅金額的百分之十二計收,滯納三十日后,每日按照票據繳納印花稅金額的百分之十五計收。
舉例說明:
若以印花稅金額為1000元的股票證券為例,如果將其當日交納,即當日的印花稅為1000元X0.12=120元,而如果30天之后再繳納,滯納金為1000元X0.15=150元。
拓展知識:
印花稅滯納金計算中,一般不計算月結或季度結或半年結的稅款,只計算未能及時繳納的印花稅的滯納金。此外,滯納金的計算也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不同地方可能有不同的計算規定,在計算前應該先了解本地的政策。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