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取得被投資單位的分紅款是指分紅款歸屬于企業的股權類收入,也要繳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從以下收入中形成:(一)營業收入;(二)其他經營性收入;(三)財產轉讓收入;(四)股息、紅利及利潤;(五)偶然收入。由此可見,企業取得被投資單位的分紅款,屬于利潤類收入,也要繳稅。
具體稅率,則要根據企業的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規定而定,一般為企業所得稅的25%,如一些特殊地區,企業所得稅稅率可以縮減或者減免,大多數地區則為25%。
此外,企業還應注意避稅,若營收與投資單位過于集中,有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一種投資活動,造成多次稅率的重復,從而繳納多余的稅額,對于此類情況,企業應注意在投資計劃中進行風險分散,以防止此類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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