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土地配套費是否抵扣進項稅?
答:營改增后土地配套費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的。土地配套費不是抵扣,是可以差額扣除。
根據國稅總局2016第18號公告,"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的開發產品土地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為: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也就是說,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房地產公司從五月1日后,能扣除的成本只限于土地出讓金,而土地出讓金的扣除必須憑當地財政部門開具的行政事業收收據扣除。因此,市政配套費、拆遷補償費、排污費、異地人防建設費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綜上所述,土地成本除了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以外,其他土地成本構成項目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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