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留抵稅額賬務處理如何進行?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于營改增后留抵稅額賬務處理,如下:
1、期末應交增值稅科目借方余額則增值稅期末有留抵,此金額不需要編制會計分錄。
2、期末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余額則公司本月需要交納增值稅并且需要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下月初交納增值稅時分錄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借方累計核算的本年交納的增值稅金額,貸方累計金額核算的是本年應交增值稅金額,期末余額核算的尚未繳納的增值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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