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內銷業務哪些進項能抵扣?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出口企業是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一張發票上所列貨物部分出口,部分在國內銷售。
那么外貿企業需要向主管退稅管理部門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將其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的憑證。
其用于內銷的商品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申報表的填寫:企業應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將認證的數填寫在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二的第35欄,將出口免稅不允許抵扣的部分填寫在附表二第14欄——免稅貨物用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主表填寫在第12欄和第14欄。
【外貿內銷業務進項抵扣的相關問題】:
外貿企業有內銷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怎么確定?
答:外貿企業購進貨物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和內銷,先記入出口庫存賬。
待該貨物用于內銷時,應于發生內銷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開具證明時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上述列明資料。
外貿企業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的(三)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對應欄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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