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處理決定書一般都在什么情況下適用?
稅務處理決定書是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規章的行為作出稅務處理的稅務行政文書.是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對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行為作出的稅款征收等處理決定,并送達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的書面決定.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1)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2)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3)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納稅人在規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企業后如何處理?
首先,稅務部門應向納稅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企業的違法事實和擬處罰決定,同時納稅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納稅人受到后在3日之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述材料,否則視同放棄申述,3日后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納稅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告知企業受到處罰的具體內容和金額,企業必須在受到該文書之日起15日之內交納罰款,同時,這15日內,被處罰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如果不提,則視為被處罰人放棄,同意交納罰款.
稅務處理決定書一般都在什么情況下適用?稅務處理決定書是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規章的行為作出稅務處理的稅務行政文書,是稅務處罰的書面決定,具體是違反了什么樣的稅法規定,在本文中有詳細的分享,大家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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