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報銷醫藥費是否繳納個所稅
如果企業職工未繳納醫療保險,報銷的醫藥費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已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則職工患疾病應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額度的報銷手續,獲得一定數額補償,此筆款項不應由企業報銷,如果職工將醫保不予報銷票據到企業報銷支取,應當作為個人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未參加醫療統籌(未繳納職工醫療保險),或者雖然辦理了醫療保險,但員工所患疾病為重大疾病,醫保報銷比例低,員工個人負擔重,給員工生活造成困難,這類情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報銷,同時附有相應證明真實性的憑證,則可以作為生活困難補助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已參加醫療統籌(已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則員工患疾病應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額度的報銷手續,獲得一定數額補償,此筆款項不應由企業報銷,如果職工將醫保不予報銷票據到企業報銷支取,應當應并入報銷當月員工的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于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目錄的藥品,其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企業給員工報銷的個人醫藥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于《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
因此,若企業未參加醫療統籌,員工報銷的個人醫藥費可以列入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若企業已參加醫療統籌,在繳納醫療保險費之外又給員工報銷醫療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公司為員工報銷醫藥費是否繳納個所稅?公司為員工報銷醫藥費個稅的繳納是要分情況的,有的情況需要繳納個稅,有的情況不需要繳納個稅,大家可以對照自己的情況來操作,本文就為大家講述到此,更多精彩內容請繼續關注網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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