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發票申請要求一、納稅人需要印制冠名發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3、發票使用量較大,且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其業務需要。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納稅人,需要印制冠名發票的,應先根據本單位的業務需要設計票樣(即冠名發票式樣),填寫《企業冠名發票印制申請審批表》,隨同票樣一并報縣(市)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職能部門審批。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職能部門受理后,經審批同意印制的,填制《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發票印制通知單書》,交發票定點印刷企業印制;不同意印制的,應制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及時告知納稅人。
冠名發票申請要求二、企業要想申請冠名發票,可以注意以下規定:
(1)規范冠名發票使用范圍。除具有全省范圍的電力、煙草、自來水、燃氣等行業可繼續使用企業冠名發票外,嚴格控制企業冠名發票印制。
(2)使用冠名發票的納稅人必須滿足:納稅記錄良好、企業財務管理規范、保證發票電子存根可靠存儲5年以上、按季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電子存根數據等四項條件,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一律不許可企業冠名發票印制;使用冠名發票納稅人數據報送內容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控發票印制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5號)文件中稅控發票報送數據的內容執行。
(3)凡采用通用機打發票并使用軟件程序控制打印單位名稱或標識的,不屬于冠名發票行政許可管理范圍,按一般發票領購手續辦理。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冠名發票申請要求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還需要更多的財會知識,歡迎持續關注會計學堂,多位老會計在線為大家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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