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設備與安裝設備能分開簽合同嗎?

2017-11-01 17:2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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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覺得賣設備與安裝設備能分開簽合同很麻煩,反正都是一家公司簽的,那么賣設備與安裝設備能分開簽合同可以嗎?本文來為大家說明。

問:賣設備與安裝設備能分開簽合同嗎?

答:一直都是分開簽的,設備合同和安裝合同是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如不能分開核算那么從高征稅。

兼營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并且這兩項經營活動間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稅法規定兼營行為的征稅辦法是,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由稅務機關核定。這一征稅規定說明,在兼營行為中,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勞務不論是否分開核算,都要征增值稅,沒有籌劃余地;而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分開核算,來選擇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兼營行為的產生有兩種可能:

(1)增值稅的納稅人為加強售后服務或擴大自己的經營范圍,涉足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2)營業稅的納稅人為增強獲利能力轉而也銷售增值稅的應稅商品或提供增值稅的應稅勞務。

在前一種情況下,若該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勞務時,可以得到的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就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和該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如果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高于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在第二種情況下,由于企業原來是營業稅納稅人,轉而從事增值稅的貨物銷售或勞務提供時,一般是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方式來征稅,這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的籌劃方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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