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結束后補開換發票的期限

2020-05-13 09:1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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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與結束后,需要補開換開發票的都有時間限制,本文會著重講解匯算清繳結束后補開換發票的期限,有幾項規定,分為不同的期限,在這里大家注意不要弄混,下面請繼續看會計學堂的解說吧.

匯算清繳結束后補開換發票的期限

1、 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證明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否則,該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補扣除.

2、由于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原因,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主動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后,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3、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在以后年度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證明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也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需要補開、換開發票及其他外部憑證證明資料

匯算清繳結束后補開換發票的期限

允許稅前扣除的證明資料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以上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以及取得其他外部憑證時,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及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以上6項證明資料,其中第1項至第3項為同時必備資料.

除了匯算清繳結束后補開換發票的期限,也有結束前的,結束前的話就正常的補開換開發票,有關換開補開取得其他憑證的情形以及要求大家也可以看看.學習完之后還想繼續學的朋友,歡迎登入會計學堂的官網,我們持續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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