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是哪里確定的
獨立核算是指對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并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又稱報帳制,是把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拔給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
比如,一個企業有很多職能部門和下屬自負盈虧的公司組成,則下屬公司一般為獨立核算單位,而各職能部門(如辦公室)則一般為非獨立核算單位.

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報稅區別
從稅法的角度看,總分機構中的總機構,大體對應會計法中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因此,新設立的總機構,均應選擇獨立核算模式.
你單位在異地成立的分公司,屬于稅法中的分支機構,選擇何種核算模式完全取決于你單位的管理需要,現行財稅政策并無強制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所得稅應由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繳納,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分公司是否獨立核算無關.
因此,你單位可以根據管理的需要,自行選擇異地分公司的核算模式,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均應當在法人層面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分機構需要選擇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有關這個內容,本文講解了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是哪里確定的這個問題,我們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小編拓展了兩者報稅區別,大家可以對比看看.以上,是會計學堂整理的內容,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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