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增值稅申報表收入和實際收入不同的原因

2020-05-07 12:1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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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稅收是和我們企業的收入或者個人的收入相關的,建筑行業的話涉及到的這個問題更為復雜,最近就有小伙伴在問建筑行業增值稅申報表收入和實際收入不同的原因,下面大家就和會計學堂小編一起來仔細分析下這個問題.

建筑行業增值稅申報表收入和實際收入不同的原因

有可能是賣固定資產造成的.

建筑行業增值稅申報表收入和實際收入不同的原因

造成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不一致的原因:確認收入的條件不同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對各自的收入確認都有明確規定,但《企業會計準則》規范的主要是會計核算環節的會計行為,出于謹慎性和穩健原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等收入的確認都規定必須幾個條件同時滿足才能確認收入,即:

(一)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必須同時滿足五個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確認提供勞務交易必須同時滿足四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4.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確認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范的是企業納稅行為,涵蓋產、供、銷及內部管理各個環節,強化對企業納稅行為的規范和監督.稅法規定只要有一種行為發生就確認為計稅收入的實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由于上述稅收規定與會計的差異,造成增值稅申報的"銷售額"大于會計核算的收入額.

建筑行業增值稅申報表收入和實際收入不同的原因小編認為可能是出售固定資產造成的,不過小編還要提醒大家的是,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不一致還有可能是確認收入的條件不同等原因,對于這個內容大家務必仔細閱讀并牢記,避免工作中不必要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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