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控設備及技術維護費發票的特例及特別提醒
答:根據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注意:此處的全額抵稅,不是采用的進項稅抵扣方式,即不在“進項稅額”科目核算,而是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科目核算,小規模則直接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
特別提醒:
1、開票方
(1)、別遺漏價外費用:計稅基礎是不含稅銷售額和價外費用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價外費用天然是含稅價,計算時需要換算:
不含稅價=含稅價/(1+稅率或征收率)
(2)、折扣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必須是在金額中注明,而不能僅僅在備注中注明),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3)、留心“兼營”與“混合”的區別
2、收票方(抵扣方)
(1)、己方的銷售稅率,與接受的進項稅稅率,沒有勾稽關系。
(2)、按發票上的進項稅合計稅額抵扣,不考慮發票上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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