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貨折價的賬務處理
關于退貨的會計處理
按照(財會[2003]2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辦理.對于稅務處理,按照有關稅法規定按以下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只要購貨方提供退貨的適當證明,可沖銷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
所說"退貨的適當證明"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962號)中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原藍字專用發票填開錯誤等情況,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當月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而且尚未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可對原藍字專用發票進行作廢.即在發票聯、抵扣聯連同對應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同時對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原開票電子信息進行作廢處理.
如果銷貨方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則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二)因購貨方無法退回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銷貨方收到購貨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 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發生退貨的會計處理
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其相關的收入、成本等一般應直接沖減退回當期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等.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涉及的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調整報告年度相關的收入、成本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只要購貨方提供退貨的適當證明,可沖銷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會計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后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三)》(財會[2003]29號)規定,除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可能因發生于報告年度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后,相應產生會計與稅法對銷售退回相關的收入、成本等確認時間不同以外,對于其他的銷售退回,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
退貨若非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直接沖減當期收入即可,同時沖回成本借:應收帳款 (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應交稅金(紅字)
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
貸:庫存商品(紅字)
退貨折價的賬務處理上文就介紹到這,對于退貨的會計處理是需要做紅字發票沖銷的,可以直接沖入當期費用當中核算的,對此關于退貨的會計處理就介紹到這,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的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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