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交以前年度城市建設維護稅會計分錄
答:補交稅金,先計提: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納稅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納稅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納稅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納稅調整)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納稅調整)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納稅調整)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納稅調整)
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納稅調整)
貸:銀行存款
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余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如果有滯納金,繳納滯納金時應做如下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44號)規定,增值稅檢查調賬方法如下:增值稅檢查后的賬務調整,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

應交稅費核算規定
①、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②、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注意:營改增后印花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再計入管理費用)等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調整后,發生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
③、本科目應當按照應交稅費的稅種進行明細核算。
應交增值稅還應分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等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綜合上述,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注意:營改增后印花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再計入管理費用)等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稅費”科目,關于補交以前年度城市建設維護稅會計分錄在會計學堂網上還有很多資料介紹,希望大家可以一起來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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