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或獎勵款所得稅處理

2019-07-05 15:1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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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建設中,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建設回遷房等原因,對房地產企業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按照一定額度返還,房地產企業取得的返還款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或獎勵款所得稅處理應該怎么做?

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或獎勵款所得稅處理

對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或獎勵款,稅務機關的認定與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相沖突,稅務部門認為是返還業務,應直接沖減土地成本,而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 —政府補助(2006)》(財會〔2006〕3號)的規定,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處理。比如在2010年度以來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根據發放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手冊》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返還土地出讓金或與土地出讓相關的獎勵款應沖減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對應納稅所得額來說,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 入總額中減除。由于政府土地返還款,不符合此規定,因此,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但這并不意味著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時,因土地出讓金返還形成的營業外收入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交所得稅。也就是說,土地款返還業務,無論企業會計上如何處理,所得稅征收管理上,可以直接沖減土地成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計入營業外收入,因企業所得稅匯算納稅調整事項表中沒有此類減項,則可能不得不交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還要注意: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為獲取土地使用權的支出,應以實際支付為前提,且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合法票據包括:如果屬于轉讓土地的應取得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如果屬于出讓土地的應取得《土地出讓專用收據》;對于軍隊轉讓土地 的行為,必須開具稅務局監制的發票。

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或獎勵款所得稅處理

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或獎勵款的賬務處理

確認的政府補助利得,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營業外收入等科目。對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或獎勵款,稅務機關的認定與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相沖突,稅務部門認為是返還業務,應直接沖減土地成本,而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 —政府補助(2006)》(財會〔2006〕3號)的規定,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處理。

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或獎勵款所得稅處理,因土地出讓金返還形成的營業外收入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交所得稅。也就是說,土地款返還業務,無論企業會計上如何處理,所得稅征收管理上,可以直接沖減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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