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產貨物用抵債交換是否視同銷售
消費稅視同銷售的規定是: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按照視同銷售處理。
增值稅法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 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所得稅: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視同銷售的幾種情況都有什么?
1、所得稅視同銷售: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2、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
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營業稅視同銷售行為:
①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②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4、土地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債、換取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視同銷售房地產。
5、資源稅視同銷售行為:
視同銷售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兩部分。
《營業稅條例細則》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上述內容的學習,我們可以知道用自產貨物用抵債交換可以視為視同銷售,并且其中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都有提及,視同銷售有很多種不同的情況,如果你感興趣的話,歡迎你來會計學堂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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