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企業即征即退的稅款是否征收所得稅

2019-06-11 14:3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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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企業即征即退的稅款是否征收所得稅。如果沒記錯的話,軟件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的稅款是要專項利用并單獨進行核算的。是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以下是會計學堂關于此問題的詳細解答,一起來看吧。

軟件企業即征即退的稅款是否征收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軟件企業即征即退的稅款是否征收所得稅

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是一項什么性質的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為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不征稅收入”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新創設的一個概念,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不征稅收入包括:㈠財政撥款;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不征稅收入的具體范圍。其中,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因此軟件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是一項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把它定義為不征稅收入符合稅法和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的上述收入應在取得當年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關于軟件企業即征即退的稅款是否征收所得稅,小編就簡單介紹了一下相關政策。會計學堂本文主要對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是一項什么性質的收入做了詳細說明,以幫助大家理解即征即退的稅款是否征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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