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贈一”銷售行為的賬務處理
買一贈一,在增值稅上是要做視同銷售處理計提銷項稅的,無論貨物是自產的還是外購的.但如果在出售時將贈品單獨作價,相應減少主產品的售價,并且反映在發票上,贈品就不用造成多納稅了.比如A商品售價100元,贈品B商品5元.開成A產品95元、B商品5元,并按此價做兩種商品的銷售處理,就不會造成多納稅了.
兩種產品都入庫,收入在兩種產品之間分攤,結轉成本時,兩種產品都傳成本。買一送一的會計分錄:
進貨:
借:庫存商品--A產品
庫存商品--B產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借: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A
庫存商品---B

買一贈一稅務處理
(一)增值稅
贈送在增值稅處理上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二)企業所得稅
“買一贈一”方式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該“送”不作為贈送處理,而是含在總的銷售收入之中,并加以分配。可見在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處理上,對該“送”的規定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所謂捐贈,也稱對外捐贈,《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第一條明確:“對外捐贈是指企業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所謂組合銷售,又稱配套銷售,是指相關商品組合成套出售的方式。組合的商品必須是顧客需要的商品,且相互之間有一定的內在聯系。贈送的商品可以理解為實物折扣,如果開具發票的,顧客買和商家送的商品開在同一張發票上。這樣也符合國稅發〔1993〕154號和國稅函〔2010〕56號關于“可按折扣后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
“買一贈一”銷售行為的賬務處理應該怎么做?要做視同銷售處理,無論貨物是自產的還是外購的.但如果在出售時將贈品單獨作價,相應減少主產品的售價,并且反映在發票上,贈品就不用造成多納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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