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籌辦期間可以計算為虧損年度嗎

2019-06-11 11:35 來源:網友分享
3649
企業籌辦期間可以計算為虧損年度嗎,這一項問題,我國稅務總局已經在2010年給出了明確的答復。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以下是會計學堂本章的詳細內容。

 企業籌辦期間可以計算為虧損年度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即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籌辦期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籌辦期也不得計算為企業虧損年度。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是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

 企業籌辦期間可以計算為虧損年度嗎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年限

企業彌補虧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1)在納稅人多次發生年度虧損的情況下,其虧損可以連續用從虧損年度的次年起5年內的所得彌補。

(2)在納稅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虧損年度的情況下,根據稅法規定,虧損彌補的最長年限為5年,在5年內,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先虧先補,按順序計算彌補期。

(3)超過5年彌補期仍未彌補完,則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只能在在稅后彌補或用盈余公積金彌補。

    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等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企業籌辦期間可以計算為虧損年度嗎,在企業籌辦期間的費用支出不可以計算為虧損年度,但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起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或也可做為長期待攤費用進行攤銷。——會計學堂。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