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部分承擔個人借款利息個稅的計算
單位承擔個人借款利息應繳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比如,個人借款利息10000元,應繳個人所得稅2000元,由單位承擔,應納稅額是(10000+2000)×20%=2400(元),還是(10000+2000)×20%-2000=4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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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問題的描述,我們的理解是單位向個人借款,由單位全額承擔個人借款利息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現在單位支付個人稅后利息10000元,應繳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四條關于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稅款的計征辦法問題規定,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將納稅義務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一)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二)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一)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按不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公式(二)中的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因此,對單位全額承擔個人借款利息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后,支付個人稅后利息10000元,應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10000/(1-20%)=12500(元)
應納稅額=12500×20%=2500(元)
再問:單位已繳納的2000元,是否可作為已交數,個人只補繳500元?
再答:根據您上述的進一步描述,對于單位為納稅義務人的利息收入已負擔2000元稅款,然后再支付納稅義務人10000元,屬于單位為納稅義務人負擔部分定額稅款的情況,應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2000+10000=12000(元);
應納稅額=12000×20%=2400(元)。
那么,單位為納稅義務人的利息收入已負擔2000元稅款,單位還應代扣代繳余下的400元由納稅義務人自己負擔的稅款。
單位部分承擔個人借款利息個稅的計算應該怎么做?對于單位部分承擔個人借款利息個稅的計算的問題小編已經給你們大家解答完畢了,如果各位對小編答的內容有什么疑問的,盡管來咨詢我們的答疑老師,我們將第一時間為你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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